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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AI探讨:应区分线下AI生成制作内容与线上AI生成发布内容的责任主体时间:2026-03-12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深度普及,AI生成内容已渗透至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个人在电脑前输入提示词生成一段文字、一张图片并在公众平台发布,到通过AI平台查询关键词获取即时生成的推荐结果,再到实体AI智能体在现实场景中的自主言行——AI的“创作”“传播”与“行为”正在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展开。 然而,当AI生成内容造成名誉损害、经济损失,或者AI智能体的自主行为引发侵权时,责任应当由谁承担?是使用AI工具制作内容并选择发布的人,是提供AI查询服务的平台,还是制造AI智能体的生产厂家?这个问题,正在成为AI法治化进程中的核心议题之一。 CMAI认为:应区分线下AI生成制作内容、线下AI智能体自主行为、线上AI生成发布内容的责任主体。 线下制作、择机发布的内容,责任主体应是内容的实际制作者;线下实体AI智能体的所说所为,责任主体应是生产厂家;线上查询、即时生成的推荐内容,责任主体应是AI平台及其设计者。这一区分,既是权责一致原则的体现,也是AI产业健康发展的制度保障。
一、概念界定:三种典型场景在讨论责任划分之前,首先需要明确三种核心场景的内涵。 所谓“线下AI生成制作”,是指个人或单位利用AI工具生成文字、图片、视频等内容素材,可以通过加工设计制作好,在公众平台发布的内容。 这一过程的特点是:制作者拥有充分的时间对生成内容进行筛选、修改、完善,对最终呈现的内容形态具有完全的控制权。内容何时发布、以何种形式发布、面向哪些受众发布,均由制作者自主决定。 所谓“线下AI智能体自主行为”,是指以物理形态存在的AI产品(如智能机器人、自动驾驶汽车、智能家居设备等)在运行过程中自主产生的语言表达或实际行动。 这一过程的特点是:AI智能体的行为由内置算法和传感器输入驱动,用户或所有者无法实时干预其具体言行;智能体的“所说所为”直接源于生产厂家设计制造的软硬件系统。 所谓“线上AI生成发布”,是指用户通过AI平台查询或咨询关键词时,AI平台生成的面向公众公开发布的文字、图片、视频、语音等内容。 这一过程的特点是:内容是在用户输入指令后即时生成的AI推荐结果或AI评价,生成即发布,面向公众的信息,用户没有对生成结果的控制能力。平台通过统一的算法模型,向所有查询相同关键词的用户提供基本一致的推荐答案,具有明显的“公开发布”属性。 这三种场景在技术逻辑、控制能力、传播范围上存在本质差异,理应在责任认定上加以区分。 二、线下AI生成制作内容:责任主体应是制作者在线下制作场景中,责任主体应当是内容的实际制作者。 第一,制作者对生成内容具有实质性控制和最终决定权。司法实践已经明确,当用户通过提示词设计、参数调整、结果筛选、后期加工等方式对AI生成内容投入实质性智力劳动时,其创作行为应获得法律认可。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结的江苏首例AI生成内容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认定原告通过反复修改提示词、手动调整生成结果、后期加工处理等行为,体现了“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这意味着,用户对AI生成内容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更重要的是,在线下制作场景中,制作者拥有“发布与否”的决定权。内容制作完成后,可以选择发布,也可以选择不发布;可以选择公开发布,也可以选择内部使用。这种选择权,本身就是责任的来源——当制作者决定将内容推向公众时,就应当对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制作者是内容生成意图的决定者。AI工具本身不具备独立的创作意图,生成什么内容、达到什么效果,最终由使用者的指令和后续加工决定。正如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在“人工智能文生图案”中所采用的“过程独创性”审查方法,强调用户通过个性化提示词设计、模型选择及参数调整形成的“创作空间支配力”。这种支配力,既是权利的来源,也是责任的基础。 第三,制作者处于内容传播链条的起点。在线下制作阶段,内容尚未进入公共领域,其影响范围可控。而一旦制作者选择将内容发布,传播链条便由此开启。作为源头,制作者理应对其创作和发布行为负责。 但是,这一原则存在一个重要的例外情形:如果AI生成的内容涉及极端反动、危害国家安全、宣扬恐怖主义等严重违法内容,即使仅处于线下制作阶段,AI软件开发者及平台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此类内容的生成,往往利用了平台提供的技术能力,且平台在设计阶段就应当预见到技术被滥用的风险,并设置必要的防范机制。 三、线下AI智能体自主行为:责任主体应是生产厂家在实体AI智能体自主行为的场景中,责任主体应当是生产厂家。 第一,AI智能体的行为源于厂家设计的算法和系统。智能机器人的语言表达、自动驾驶汽车的操作决策、智能家居设备的自动响应,均由内置的AI模型和控制系统决定。用户或所有者购买产品后,只能按照说明书使用,无法干预或修改AI智能体的内在运行逻辑。当AI智能体发表不当言论或做出危险举动时,根源在于厂家的设计缺陷或算法偏差,而非用户的使用行为。 第二,生产厂家对产品负有质量保障和安全注意义务。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保证产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AI智能体作为一种特殊产品,其“言行”同样属于产品质量的组成部分。如果因AI算法错误导致智能体辱骂用户、泄露隐私,或因决策失误造成交通事故,厂家理应承担产品责任。 第三,厂家具备技术改进和风险防控能力。与普通用户相比,生产厂家掌握核心算法,能够通过软件升级、漏洞修复、模型优化等方式修正AI智能体的不当行为。将责任归于厂家,可以激励其在设计和生产阶段就加强安全测试和伦理审查,从源头减少风险。例如,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的事故责任,我国相关立法趋势已明确由生产者或开发者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用户无法预见和控制AI智能体的具体言行。用户在购买AI产品时,只能期待其按照设计功能正常运行,无法预知AI智能体在复杂环境下可能产生的自主行为。因此,不能将责任转嫁给无过错的所有者或使用者。 当然,如果用户故意滥用或篡改AI智能体(如非法改装、输入恶意指令),则用户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在正常使用情况下,AI智能体的“所说所为”应由生产厂家负责。 四、线上AI生成发布内容:责任主体应是AI平台及设计者在线上查询发布场景中,责任主体应当是AI平台及其设计者。 第一,平台对内容的公开传播具有决定性作用。当用户通过AI平台查询关键词时,平台通过算法模型即时生成AI推荐结果或AI评价,并直接呈现给用户。这一过程中,平台不再是“工具”的提供者,而是“内容”的生产者和发布者。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审理全国首例生成式AI平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奥特曼案”)中明确指出,平台通过会员付费、积分奖励等营利机制鼓励用户使用服务,已超越单纯的技术中立角色,应承担与商业利益相匹配的注意义务。 第二,平台面向公众提供的信息具有“一致性”和“公开性”。在线上查询场景中,内容是在用户输入指令后即时生成的AI推荐结果或AI评价,生成即发布,面向公众的信息,用户没有对生成结果的控制能力。平台通过统一的算法模型,向所有查询相同关键词的用户提供基本一致的推荐答案,具有明显的“公开发布”属性。这种“一次生成、广泛传播”的特点,决定了平台生成的内容具有天然的公共属性。平台无法以“这是用户个人查询的结果”为由,推脱内容发布的责任。 第三,平台具备技术干预和风险防控能力。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研究论文指出,相比传统“平台-用户”的二元结构,生成式AI侵权已进入“开发者-运营者-用户”的三元结构。平台作为技术服务的直接提供者,有能力通过关键词过滤、侵权内容屏蔽、敏感词拦截、生成内容审核等技术手段预防和制止有害内容的生成与传播。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奥特曼案”中认定,平台对于明显侵权内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平台从内容服务中获取商业利益。无论是会员收费、广告分成还是流量变现,平台都在用户使用查询服务的过程中获得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收益。根据“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平台理应对其生成和发布的内容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当用户通过AI平台查询关键词,平台生成的推荐内容造成他人名誉损害或经济损失时,AI平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平台不能以“技术中立”或“算法自动生成”为由推脱责任。正如《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承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责任,履行网络信息安全义务。 五、平台的连带责任:极端内容的特殊规制在区分责任主体的基础上,还应当明确平台在特定情况下的连带责任。 当AI生成内容涉及极端反动、危害国家安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暴力仇恨等严重违法内容时,无论内容是由线下制作后发布、线下智能体自主产生,还是线上查询即时生成,AI软件开发者及平台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因为:
检察日报的理论文章指出,若服务提供者未采取行业通行的安全过滤机制,导致违法内容大规模生成,可根据其未履行技术安全保障义务而追究其责任。这一思路同样适用于极端内容的规制。 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奥特曼案”中认定,平台在未建立关键词过滤、主动防控机制的情况下,对明显侵权内容负有责任。这一裁判思路,为极端内容的责任认定提供了有益借鉴。 六、实践探索与制度完善当前,司法实践正在积极探索AI生成内容的责任认定规则。 在著作权领域,江苏省常熟市法院审结的“伴心”案,首次明确了用户通过多轮提示词输入、参数调整、后期加工等方式对AI生成内容投入实质性智力劳动的,其生成内容可受著作权法保护。这一判决为“制作者责任”提供了重要参考。 在侵权责任领域,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奥特曼案”判决,首次明确了生成式AI平台在用户利用平台生成侵权内容时的责任边界,认定平台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构成帮助侵权。这一判决为“平台责任”确立了裁判框架。 在产品责任领域,针对智能产品的立法探索也在推进。例如,《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对自动驾驶汽车的事故责任作出了规定,明确有驾驶人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无驾驶人的,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依法向生产者追偿。这体现了将AI智能体行为归责于生产者或相关主体的立法趋势。 在理论研究层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研究提出,应探索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生成式AI侵权规则,建立一套适应AI产业发展的过错认定机制和责任分担机制。 在法律规范层面,2025年3月出台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通过“显式标识+隐式标识”的双轨制设计,为AI生成内容的身份认证和责任追溯提供了制度工具。这一规范有助于明确不同主体的义务,为责任划分奠定基础。 CMAI语:让责任清晰,让AI健康发展线下制作、择机发布,制作者负责——这是对创作自由的尊重,也是对发布选择的约束。 线下智能体、自主言行,厂家负责——这是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线上查询、即时生成,平台担责——这是对公共利益的守护,也是对技术能力的匹配。 在AI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我们不能让AI成为“责任真空”的法外之地,也不能让每一个使用AI工具的普通用户背负无限责任,更不能让受害者在AI智能体闯祸后找不到索赔对象。只有清晰划分不同场景下的责任主体,才能既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为AI产业创新发展留出空间。 让AI算法的设计者为AI生成的内容负责,让AI平台的运营者为AI发布的后果担责,让AI产品的厂家为AI智能体的行为负责,让普通用户在合理范围内享有创作自由——这是法治的应有之义,也是AI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