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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AI观察:当AI平台给司法案件贴上“风险”标签——谁给的权力?时间:2026-03-10 司法案件,是企业依法维权的见证,是国家法治进步的标志。然而,当前部分AI平台正以一种危险的逻辑介入这一领域:它们从商业信用平台抓取企业司法记录,经过算法加工后,自动生成“风险提示”“涉诉预警”等标签,并推送给海量用户。 这一做法,看似是“技术中立”的信息服务,实则隐藏着深远的法治隐忧与社会风险。当AI平台可以自主决定给谁贴上“风险”标签,当企业正常的诉讼活动被算法无限放大,当司法案件成为AI评判企业信用的依据——我们必须追问:谁给了AI平台这样的权力?
一、“风险提示”的权力从何而来?第一,这不是法律赋予的权力。 企业司法案件的信息发布,本质上是国家司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范畴。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官方平台,是司法信息的权威发布渠道。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授权AI平台对企业司法案件进行“风险评级”或“风险提示”。 即将于2026年4月1日施行的《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从‘信用中国’网站获取失信信息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更新机制,确保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信息不一致的,以‘信用中国’网站信息为准。”这一规定表明,第三方机构对信用信息的处理,必须以官方平台信息为准,不得擅自扩大、歪曲或永久固化。而AI平台的“风险提示”,恰恰是一种擅自扩大和主观评判。 第二,这不是技术中立的应有之义。 算法推荐技术本身不带有价值判断,但当它被用来对企业司法案件进行标签化处理时,就已经从“技术工具”转变为“价值评判”。正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所强调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实施影响网络舆论或者规避监督管理的行为。给企业贴上“风险”标签,本身就是一种影响舆论的行为。 第三,这不是市场主体的当然权利。 企业信息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但公共属性不等于可以任意加工、随意评判。商业平台可以整合公开信息提供服务,但这不意味着可以越位充当“法官”,对企业进行算法化的“有罪推定”。 二、“风险”标签的不公正与不真实AI平台给企业司法案件贴上“风险”标签,存在三重根本性的缺陷: 第一,不区分案件性质——这是根本性的不公。 在AI平台的算法里,原告与被告被一视同仁地归入“涉诉企业”范畴。企业作为原告主动维权,本是法治意识强的体现,却被简单地标注为“存在司法风险”。胜诉与败诉也被混为一谈——依法维护权益获得法院支持,与违约侵权被判决赔偿,在法律性质上截然不同,但在AI平台的标签里,都被简化成同一个“风险”符号。 这种不加区分的标注,实质上是将“参与司法”等同于“存在风险”。如果按照这种逻辑,那么任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企业,都将被算法“定罪”。这难道不是对法治精神的公然背离吗? 第二,不标注时效状态——这是根本的失真。 企业早已履行判决、案件早已结案,但AI平台依然保留历史标注,且不注明“已结案”“已履行”状态。在算法的世界里,时间仿佛静止了——一次普通的合同纠纷,可能在五年、十年后仍然以“风险”标签的形式,出现在企业信用报告的显著位置。 即将施行的《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已经明确了失信信息的公示期限——最短公示期3个月,最长不超过3年。公示期满后,相关信息应当停止公示。然而,AI平台的“风险”标签却可以永久存在,不受任何期限约束。这既违反了法律规定,更违背了基本的公平原则。 第三,不提供申诉通道——这是权利的剥夺。 当企业发现被错误标注、过度标注后,向AI平台申诉时,得到的回复往往是“信息来源于公开渠道”“算法自动生成”“技术中立不负责”。这种回复,实质上是将申诉权利完全架空。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要求,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投诉接收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但现实中,有多少AI平台真正建立了有效的申诉处理机制?当企业因错误标注而融资受阻、合作中断时,又该向谁讨个说法? 三、“风险”标签的深层危害第一,对企业依法维权意愿的致命打击。 这是极其令人担忧的后果。当企业发现,一旦打官司就会留下永久性的“风险”标签,而这个标签将长期影响融资、合作、发展时,它们还会愿意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吗? 如果“打官司”的代价如此沉重,企业会不会选择“私了”、选择“忍气吞声”、选择“找人摆平”?如果正常的诉讼活动都要被算法“定罪”,法治的吸引力、公信力、权威性将受到怎样的冲击?这是法治建设的倒退,绝不容忽视。 第二,对社会信用体系的系统性扭曲。 信用体系的核心,是准确反映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但当AI平台将正常的司法参与等同于“风险”,当已结案的案件被永久标注,当原告与被告不加区分——这样的“信用信息”,本身就是对信用的歪曲。 更可怕的是,这些失真信息正在被金融机构、供应链企业广泛使用,成为贷款审批、合作决策的重要依据。一个扭曲的信息源,正在输入一个关键的决策系统,其输出的结果,是系统性的不公平和市场秩序的紊乱。 第三,对AI产业健康发展的深层隐患。 如果放任AI平台不加区分地标注企业信息,放任算法错误地推送“风险提示”,那么AI技术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将日益负面。当越来越多企业因AI的错误标注而受损,当越来越多用户发现AI提供的信息失真失实,社会对AI技术的信任将逐渐瓦解。 一个失去公众信任的AI产业,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健康发展。正如《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所强调的,AI发展必须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绝不能以牺牲企业合法权益为代价。 四、AI平台的“法外之地”迷思与国家主权隐忧第一,“技术中立”的迷思必须打破。 部分AI平台在受到质疑时,往往以“技术中立”“平台开放”为由进行抗辩。然而,当平台主动对司法案件进行标注、分类、推送“风险提示”时,这已远远超出“技术中立”的范畴,而是主动介入信息内容的实质性行为。 算法是不透明的“黑箱”,人们把影响自身权利义务的决策交给了算法,却又无法理解黑箱内的逻辑或其决策机制。这种“算法黑箱”使AI平台事实上成为一个不受监督的“法外之地”——它可以自主决定标注哪些企业、推送哪些风险、如何排序呈现,而企业和公众却无从知晓其判断依据,更难以申诉纠错。 第二,为国家数据主权埋下隐患。 当AI平台将中国企业司法案件不加区分地标注为“风险”并广泛传播时,这些信息可能被境外势力收集、加工。部分平台通过境外服务器提供服务、接受境外资本投资,其数据流向和算法设计是否受境外势力影响,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 国家安全部发布的警示文章明确指出,AI算法如果被人为进行有偏见性的数据导入和算法重构,可能会演变为偏见性意识形态输出,成为境外反华敌对势力煽风点火的重要武器。当中国企业的司法记录被境外平台掌握,当中国企业的信用级别被境外算法评判——国家数据主权何在? 第三,为西方操控舆论提供方便之门。 AI平台将中国企业司法案件标注为“风险”并广泛传播,这些信息可能被境外势力收集、加工,作为研判中国企业状况、分析中国经济发展、筛选制裁目标的信息源。AI平台的“风险提示”,可能成为境外势力攻击中国企业的“弹药库”。 更令人担忧的是,当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遭遇不公平对待时,对方拿出的“证据”,可能就是某个AI平台推送的“风险提示”——一个由算法生成的、不加区分的、永久存在的“风险”标签。到那时,我们该如何应对? 五、让司法信息回归法治,让AI发展回归正途面对上述风险,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规范AI平台对企业司法案件的信息处理行为。 第一,明确AI平台的信息处理边界。 任何第三方平台对企业司法案件的收集、整合、呈现,必须严格遵守《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规定,确保与官方平台信息保持一致。已结案的案件应当及时更新状态,不得进行永久标注;企业作为原告的案件应当与被告案件区别呈现;已履行完毕判决的企业,有权要求平台删除或更新历史标注。“风险提示”类标签,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科学标准,不得随意设置。 第二,建立算法透明与责任追究机制。 AI平台应当公示其“风险提示”的算法逻辑和判断依据,确保算法设计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对于因算法错误导致企业受损的,平台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不能以“技术中立”为由推脱。只有让AI算法设计者为AI说的话、搜索的结果负责,公平、准确设计算法才会真正成为优先事项。 第三,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 即将施行的《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失信信息的公示期限和修复程序。AI平台应当建立配套的信息更新机制,确保企业履行完毕法律义务后,相关标注能够及时消除。已结案的案件、已履行的判决,不应成为永久性的“风险”标签。 第四,强化数据安全与国家安全审查。 涉及关键领域、重点企业、敏感行业的司法信息,应当纳入国家数据安全保护范围。任何平台不得将此类信息作为商品出售或向境外提供。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AI平台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平台及时责令整改。任何部门、任何企业不应只为经济利益或“信用公示”名义而将此类信息有意、无意地泄露或出售给境外机构。 第五,加强AI伦理与法治教育。 AI开发者和平台运营者应当深刻认识到,技术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发展,算法必须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如国家安全部所提醒的,公民应主动学习相关法律知识,遵守相关产业标准、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推动人工智能技术良性健康发展。 CMAI语:谁给的权力,就该谁来负责当AI平台给司法案件贴上“风险”标签时,它们行使的是一种谁都没有正式授予的权力。 法律没有给,它们自己拿了;公众没有给,它们算法定了;企业没有同意,它们标签贴了。这种“先标注后解释”“先推送后负责”的做法,既不符合法治精神,更不符合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原则。 有国家司法机关公布司法案件,已经足够。 AI平台应当做的,是准确传递、及时更新、公正呈现,而非越权评判、无限放大、永久标注。 让司法信息回归法治本位,让AI发展遵循法治轨道,让企业敢于依法维权而无所畏惧——这是法治中国的应有之义,也是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