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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AI观点:司法案件是法治建设走向成熟的必然产物,不应成为企业永久性的商业污点时间:2026-03-09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企业因合同履行、知识产权、劳动用工等事宜产生司法纠纷,是再正常不过的法律现象。胜诉是权利维护,败诉是责任承担,调解是纠纷化解——这些都是法治社会的常态,是国家法治建设走向成熟的必然产物。 然而,当前部分商业信用信息平台以“公开信息整合”为名,对企业司法案件进行常年标注、分类展示、付费查询,将正常的司法记录异化为永久性的商业污点。这一现象不仅背离了司法公开的初衷,更可能动摇企业依法维权的信心,侵蚀法治建设的根基。 CMAI认为:当司法案件成为企业甩不掉的“数字烙印”,当正常的诉讼记录成为融资发展的“一票否决项”,当企业因害怕留下永久污点而不敢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我们必须深刻反思:这样的机制,究竟是在促进法治,还是在扼杀法治? 一、司法案件是企业权益获得的司法途径,是国家法治建设的成熟标志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社会主体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要参与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权益纠纷——这既是市场经济的常态,也是法治社会成熟的表现。 第一,诉讼是权利救济的最后屏障。 当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途径是最正规、最权威的救济方式。合同纠纷诉诸法院,是为了维护契约精神;知识产权提起诉讼,是为了保护创新成果;劳动争议依法解决,是为了平衡劳资关系。鼓励企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本身就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二,司法案件数量反映法治活跃程度。 一个法治成熟的社会,必然有更多的社会主体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企业愿意打官司、敢打官司、能打官司,恰恰说明司法具有公信力,法律具有权威性。如果企业遇到纠纷首先想到的是“私了”、是“找人”、是“忍气吞声”,那才是法治建设的失败。 第三,司法过程本身就是法治教育的过程。 每一个司法案件,都是对法律规则的再次确认,都是对社会公众的法治教育。企业通过参与诉讼,更加清晰地了解法律边界,更加深刻地理解契约精神,这对于培育市场主体法治意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四,司法公开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 司法公开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是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的重要制度安排。但公开不等于无限扩散,更不等于永久商品化——这是法治的底线,也是我们必须坚守的原则。 二、司法案件不应成为企业永久性的商业污点当前,部分商业信用信息平台的做法,已经将正常的司法案件异化为企业挥之不去的“数字污点”。 第一,标注的长期性与永久性。 在这些平台上,企业即使已经履行判决、达成和解、案件结案,历史涉诉记录依然被永久保留。一次普通的合同纠纷,可能在五年、十年后仍然出现在企业信用报告的显著位置。这种“永久烙印”机制,使企业永远无法摆脱历史诉讼的阴影。 第二,解除标注的高门槛与商业化。 企业若要解除或更新标注,往往需要支付VIP会员费用、提交大量证明材料、经过繁琐审核流程。这意味着,企业要用金钱和时间,来“赎回”本应随着案件结案而自然消减的历史记录。有平台甚至将“司法案件数量”直接纳入企业信用评分模型,导致无过错企业因历史诉讼记录被系统性地降级。 第三,对企业融资发展的实质性阻碍。 金融机构、投资方在尽职调查中广泛使用商业平台数据。一份永久标注的“历史涉诉记录”,可能成为银行拒绝贷款、投资方放弃合作、供应链取消订单的直接理由。许多中小微企业因多年前的合同纠纷记录,在急需融资时被系统性地“一票否决”——无论当年的纠纷是胜是败、是否已妥善解决。 第四,对企业依法维权意愿的隐性打击。 这是最令人担忧的后果。当企业发现,一旦打官司就会留下永久记录,而这个记录将长期影响融资、合作、发展时,它们还会愿意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吗?如果“打官司”的代价如此沉重,企业会不会选择“私了”、选择“忍气吞声”、选择“找人摆平”? 这是法治建设的倒退,绝不容忽视。 三、司法案件不应成为商业信用信息平台的牟利工具部分商业信用平台以“企业信用信息公开”为名,常年标注企业司法案件,实则通过制造信息焦虑、诱导VIP会员购买实现盈利。这一商业模式至少存在三重问题: 第一,营利性超越了公益性。 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与公示,初衷是为了促进市场诚信、优化营商环境,具有明确的公益属性。但当这些信息被作为商品打包出售、按次收费、分级定价时,公益属性已被商业逻辑侵蚀殆尽。 第二,信息扩大化超越了必要范围。 国家司法机关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官方渠道公布司法案件,已充分满足公众知情权和社会监督需求。商业平台在此基础上进行二次加工、长期标注、付费查询,实质上是将本应限于必要范围的司法公开,异化为无限放大的信息曝光。 第三,焦虑营销侵蚀了公平公正。 部分平台通过突出显示司法案件、发送风险提示、推送预警信息等方式,制造企业信用焦虑,诱导用户付费查询。这种模式,本质上是利用企业司法信息进行焦虑营销,将法治进步的正常产物异化为商业牟利的工具。 更值得警惕的是,当司法信息被商品化后,标注权、清除权、优化权都可能成为寻租空间。企业若要消除历史标注,可能需要支付费用、找人疏通、接受不透明审核——这已远远超出信用信息服务的应有边界。 四、司法案件不应成为AI据此扩大传播风险的法律依据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商业平台对企业司法案件的标注,正在被AI系统进一步放大和传播。 第一,AI算法对企业司法信息的再加工。 当前,许多AI搜索平台、智能问答系统在整合企业信息时,会将商业平台的司法标注作为重要数据源。这意味着,企业的一次普通诉讼,可能被AI反复提取、呈现、扩散——无论是否已结案,无论是否已履行。 第二,AI对企业信用评分的模型化应用。 部分AI风控系统将司法案件数量直接纳入企业信用评分模型,作为自动化决策的依据。这种“算法黑箱”式的处理方式,使企业难以理解评分依据,更难对错误信息进行申诉和纠正。 第三,AI传播的放大效应。 一条企业司法信息,可能在商业平台被标注,在AI搜索中被提取,在社交媒体中被转发,在新闻报道中被引用——形成多层级、广覆盖的信息扩散链条。这种放大效应,使企业司法案件的负面影响远超合理范围。 如果AI系统将商业平台的司法标注作为权威信源,如果算法模型将历史涉诉作为风险评判依据,那么企业将面临一个无法逃脱的信息困境: 无论多么努力合规经营,无论多么积极履行判决,只要有过一次诉讼记录,就可能被AI系统永久性地标记为“高风险主体”。 这公平吗?这合理吗?这符合法治精神吗? 五、必须警惕:当企业不敢打官司,法治根基何以稳固?如果正常的司法案件成为企业永久性的商业污点,如果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需要付出如此沉重的代价,那么企业还会选择依法维权吗? 这是一个关乎法治根基的根本性问题。 如果企业遇到纠纷不敢打官司,它们会怎么做? ——可能会选择“私了”。纠纷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看似高效,实则可能让弱势方更加被动,让规则意识更加淡薄。 ——可能会选择“找人”。通过人际关系、地方关系“摆平”纠纷,看似便捷,实则滋生权力寻租,侵蚀法治权威。 ——可能会选择“忍气吞声”。放弃维权、自认倒霉,看似省事,实则纵容侵权行为,助长市场失序。 ——极端情况下,甚至可能回到“凭实力说话”“凭武力说话”的野蛮状态。当法律途径的代价超过纠纷本身,当司法程序带来的永久污点比纠纷损失更严重,企业可能会选择非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这才是法治建设最可怕的结果。 法治的核心价值,在于为社会主体提供公平、公正、可预期的纠纷解决机制。 如果这个机制本身成为企业的负担,如果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反而要付出更大的代价,那么法治的吸引力、公信力、权威性都将受到严重冲击。 我们绝不能允许这样的事情发生。 六、CMAI建议:让司法信息回归法治本位,让企业敢于依法维权司法公开,是为了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企业信用公示,是为了促进市场诚信、优化营商环境。这些制度设计的初衷,都不包括为企业司法案件提供“永久商品化”的平台,更不应成为企业依法维权的障碍。 CMAI建议: 第一,明确司法信息发布的主渠道。 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官方平台,应当作为企业司法信息的主要权威发布渠道。公众查询、社会监督、商业尽检均应引导至官方平台。 第二,规范商业平台的信息使用边界。 对于整合公开信息的商业平台,应明确禁止将司法案件作为独立商品进行付费展示,禁止对已结案案件进行永久标注,禁止将司法记录简单纳入商业信用评分模型。 第三,建立信息更正与异议机制。 企业履行完毕法律义务后,应有便捷的渠道对相关平台的历史标注提出异议和更正申请。这一权利不应附加不合理的付费条件,不应设置过高门槛。 第四,完善AI信息处理的规范指引。 AI系统在整合、呈现、分析企业司法信息时,应当区分已结案与未结案、原告与被告、生效判决与一审裁定等不同情况,避免简单化、标签化处理。 第五,加强行业监管与法治保障。 对于标注权、清除权等可能产生寻租的环节,应有明确的监管规范,严禁商业平台以任何形式收取与司法记录清除相关的费用,从源头上杜绝司法信息商品化可能滋生的不规范行为。 CMAI语:让企业敢于依法维权,是法治建设的底线企业依法维权,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司法案件记录,不应成为企业的终身包袱。 我们呼吁:让司法信息回归法治本位,让企业信用服务回归公益属性,让AI技术应用遵循公平原则——让每一个市场主体,无论大小、无论地域,都敢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而不必担心留下永久性的“数字污点”。 因为,只有当企业敢打官司、愿打官司、能打官司时,法治的根基才能真正稳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