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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AI观察:法制建设首先要保障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时间:2026-03-06 当前,人工智能技术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渗透经济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从视频生成模型的惊艳亮相,到人形机器人的场景落地,从金融风控的算法决策,到信息分发的智能推荐——AI已不再是实验室里的新奇玩具,而是正在重塑社会运行逻辑的基础设施。 面对这一深刻变革,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协同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7这一重要论述,为人工智能时代的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 CMAI认为,在AI技术狂奔的今天,法制建设必须发挥“首先保障”的作用——不是事后补救,而是事前引领;不是被动应对,而是主动护航。唯有如此,才能确保AI技术真正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而非失控的风险源头。
一、为什么法制建设要“首先保障”人工智能发展?第一,这是由人工智能的战略地位决定的。 人工智能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驱动力量,也是综合国力竞争的关键领域-1。正如工业革命需要工厂法、信息革命需要知识产权法,智能革命同样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治体系。没有健全的法治保障,AI发展就可能陷入无序竞争、风险失控的困境。 第二,这是应对技术不确定性的必然要求。 人工智能尚处于发展初期,其技术路径、应用场景、社会影响都存在高度不确定性-1。这就要求法治建设必须具备前瞻性眼光,坚持适应性治理理念——既要回应发展过程中日益增长的规范需要,又要避免规范不当阻碍人工智能创新,在法治稳定性和新兴技术治理灵活性之间保持平衡,为创新发展保留适当的容错空间-8。 第三,这是统筹发展与安全的根本保障。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相关答复中明确,人工智能立法要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科技向善、以人为本”的原则,强调人工智能的发展应服务于人类的福祉,将人的利益和需求置于首位-1。这一定位决定了法治建设不能跟在技术后面“亡羊补牢”,而必须走在技术前面“未雨绸缪”。 第四,这是回应社会关切的迫切需要。 从AI“胡说八道”无人担责,到算法偏见导致不公;从金融风控误伤正常用户,到隐私信息被“付费围观”——这些现实问题已经表明,AI风险的治理已从“理论探讨”进入“实操应对”阶段。法治建设必须及时跟进,为各类主体提供明确的行为预期和权利保障。 二、AI所说的话、搜索推荐的结果,必须有人负责在AI应用日益广泛的今天,一个根本性问题日益凸显:当AI“胡说八道”、有选择地呈现信息、操控舆论导向时,谁来承担责任? 第一,AI的“言论”不能处于法律真空。 当前,一些AI搜索平台在回答问题时存在明显偏差,却以“算法中立”“平台开放”为由推脱责任。正如智能汽车发生事故要追究车主、驾驶员的责任一样,AI系统的设计者、部署者必须为其“言行”承担相应责任。让AI算法设计者为AI说的话、搜索的结果负责,公平、准确设计算法才会真正成为优先事项。 第二,法律已对算法推荐服务提出明确要求。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屏蔽信息、过度推荐、操纵榜单或者检索结果排序、控制热搜或者精选等干预信息呈现,实施影响网络舆论或者规避监督管理的行为-5。这意味着,利用算法操控舆论、不公正不合法地进行信息推荐,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 第三,司法实践正在探索责任认定规则。 近期,全国首例“平台判定用户内容AI生成”案的审结,为AI生成内容的责任认定提供了重要参考。该案中,法院结合平台与用户的举证能力,对证明责任进行了合理分配,明确了平台作为算法工具的运用方与数据掌控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3。这一裁判思路表明,司法机关正在积极回应AI时代的责任认定难题。 第四,算法偏见必须受到法律规制。 有研究指出,AI系统在回答“哪里的人更聪明”“哪个国家更安全”等问题时,系统性地偏向富裕的西方地区-8。这种“硅谷凝视”现象,本质上是以技术中立为外衣的价值偏见。当AI被用于信息分发、信用评估、就业筛选等关键领域时,算法偏见可能造成系统性不公。法治建设必须对此予以回应,建立算法透明标准和公平性审查机制。 三、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必须法制建设同步跟上面对AI技术的快速发展,法制建设必须协同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十六字方针,为人工智能健康发展提供全方位保障。 第一,科学立法:构建系统完备的人工智能法律制度体系。 当前,我国已初步构建起一个涵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多个层次,覆盖数据、算法、应用等多个维度的法律法规制度框架-8。但从长远看,人工智能法律属性、管理体制、法律责任等基础性法律问题,仍需要一部具有统领性的人工智能高位阶立法予以统一规范-4。 在立法路径上,应坚持“急用先行、总分结合、问题导向、留足弹性”的原则-1。一方面,加快修订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或增加司法解释,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标准和伦理规范;另一方面,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立法试点,推动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1。同时,要坚持要素立法与场景立法相结合,在完善数据、算法等基础要素监管规则的基础上,积极推进自动驾驶、智能医疗、智慧金融等典型应用场景的专门立法-8。 第二,严格执法:确保法律规定落到实处。 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完善的法律制度,还必须严格执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明确了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暂停信息更新、罚款等处罚措施-5。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履职,对利用算法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平台予以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法律权威。 第三,公正司法:创新人工智能侵权领域的裁判规则。 在司法实践领域,人工智能的应用提出了诸多新课题,急需裁判规则的创新。数据显示,2021年至2024年,全国法院共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1659件,绝大部分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8。版权归属的模糊性、侵权判定的复杂性、训练数据使用的潜在风险,都对法治的适应性和应变能力提出考验。 近期,江苏常熟法院审结的该省首例涉AI生成内容著作权纠纷案具有开创性意义。法院最终认定,创作者通过输入多轮提示词引导AI软件生成的图片,体现了创作者的智力投入与个性化选择,应享有著作权-8。这一判决为司法实践中认定AI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提供了重要参考。 第四,全民守法:培育全社会的人工智能法治意识。 法治社会建设是构筑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在人工智能时代,培育全民法治意识尤为重要。对于AI开发者而言,要深刻认识到技术创新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能以技术中立为名突破法律底线。对于AI使用者而言,要了解自身权利边界,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对于社会公众而言,要理性看待AI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既不盲目恐慌,也不盲目崇拜,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四、明确AI所做所为的法律责任是当务之急当前,人工智能立法布局不仅涉及高位阶的AI专门立法,还涵盖AI相关的要素法、领域法等更为广泛的概念-4。在推进立法进程中,必须明确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第一,明确责任主体。 当AI生成内容造成损害时,是模型开发者负责?是部署运营方负责?还是用户自身负责?目前尚无明确界定。必须建立清晰的责任认定机制,让AI算法设计者为AI的“言行”负责,这是规范发展的基础。 第二,明确归责原则。 对于AI侵权案件,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是产品责任还是服务责任?这些问题需要在立法中予以明确,为司法裁判提供统一标尺。 第三,明确证明责任。 在“平台判定用户内容AI生成首案”中,法院根据双方举证能力对证明责任进行了合理分配-3。未来在AI相关纠纷中,如何科学分配证明责任,既保障用户权益,又不给平台施加过重负担,需要在立法层面作出制度安排。 第四,明确法律责任与创新容错的关系。 坚持适应性治理理念,要求既要回应发展过程中日益增长的规范需要,又要避免规范不当阻碍人工智能创新-8。在设定法律责任时,应当严格区分技术研发中的不可预见风险与恶意应用行为,为创新发展保留适当的容错空间。 CMAI语:以良法善治护航人工智能健康发展法治不是技术发展的绊脚石,而是健康发展的护航员。 当前,我国人工智能立法整体上呈现出加紧推进态势-4。从《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从《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到正在研究论证的人工智能专门立法——一个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人工智能法律制度体系正在加速形成。 但我们也必须清醒认识到,AI技术的发展一日千里,法治建设永远在路上。面对AI“胡说八道”的责任归属问题,面对算法操控舆论的防范问题,面对金融风控误伤用户的公平问题,面对隐私信息被滥用的保护问题——法治建设不能一劳永逸,而必须与时俱进、持续完善。 确保AI技术真正造福人类,而非成为新的风险源头,是法治建设的初心,也是全社会共同的使命。 让我们以科学立法明确规则,以严格执法维护权威,以公正司法定分止争,以全民守法筑牢根基——协同推进人工智能法治体系建设,为人工智能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让AI技术的光芒照亮人类前行的道路,而非灼伤我们自身。 |

